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政策内容、商业试点适用适用对象、健康咨询热线等一览 近期,保险财政部、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咨询保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17〕39号文,内容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象等览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热线此前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政策试点的商业试点适用南宁市纳税人,将继续按新文件规定执行。健康 政策内容。保险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个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政策咨询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内容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对象等览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详见财税〔2017〕39号文附件)开发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方可适用上述政策。 “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其他具体规定可参见财税〔2017〕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7号公告。如在政策执行中有相关疑问,可通过地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通讯员顾闻 徐扬) |